一、職稱:工業電子職類聘用助理訓練師
二、名額:1 名
三、資格條件:
(一)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 4 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具英(外)語能力者尤佳。
四、工作項目:
(一)辦理工業電子職類基礎訓練課程及教材之研發、推展事項。
(二)辦理訓練教學工作、學員輔導及支援技能檢定場之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辦理訓練工場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協(主)辦技能競賽選手培訓事項。
(五)配合國家產業政策辦理課程開發及教學。
(六)辦理相關行政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待遇:
(一)以 328 薪點起支(薪點折合率為 139.1,折合新臺幣 45,624 元)。
(二)遴用之聘用人員於取得進用時所據以核敘薪點之學歷為基準後,扣除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所訂基本工作年資後,曾於公、私立機構或事業機構任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及程度相當之專任研究及工作經驗滿 1 年以上時,其每滿 1 年之年資得提高薪點 1 階,其薪點提支範圍,依本分署報奉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中之薪點範圍(328 至 472 薪點)為限。但其服務未滿 1 年之年資則不予採計,並俟核定情形辦理提支。【註:工作經驗採計基準,以最高學歷畢業後起算。】
六、工作地點: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
七、聯絡方式:
(一)符合前列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先至「本分署網頁(https://tcnr.wda.gov.tw/)/最新消息」點選「本分署 114 年 8 月 11 日工業電子職類聘用助理訓練師職缺 1 名公開徵才」,下載「報名參加 114 年 8 月 11日【工業電子職類聘用助理訓練師】職缺人員簡歷表」,填妥簡歷表資料後,將簡歷表電子檔 E-mail 寄至 maureen@wda.gov.tw,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職務
者姓名簡歷表;並請要求讀取回條以利確保信件有被讀取。
(二)另須檢具表件資料計有:
1.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橫書簡式,請填寫完整【包括需填妥簡要自述】,並於履歷表填表人欄位簽名,否則不受理。)
2.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印本。
3.與應聘職類相同或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影印本。
4.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印本(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無書面資料或工作證明書面資料未載明「職稱」及「工作內容」者,一律視同無工作經驗)。
5.英檢及格證明影印本(無者免附)。
6.本分署「應徵者個人資料蒐集告知及聲明書」正本(請於頁末親自簽名)。
(三)與應聘職類「工業電子」相同職類包含:
1.數位電子
2.儀表電子
3.電力電子
與應聘職類「工業電子」相關職類包含:
1.視聽電子
2.電腦硬體裝修
3.工業儀器。
(四)紙本資料請於 114 年 9 月 8 日前寄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人事室林小姐收(407254 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 100 號),信封請註明「應徵工業電子職類聘用助理訓練師職務」及白天聯繫電話(或手機號碼)及通訊地址(含郵遞區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證件不全者,恕不受理報名。
(五)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參加甄試;經甄選錄取後,如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ㄧ律取消錄取資格;如報到後發現者,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當事人自行負責;為響應環保節能政策,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妥足額郵資之回郵信封(收件地址及收件人位置並請自行填妥),以利退還,如不取回書面應徵資料者,可免附回郵信封。
(六)聯絡電話:
人事室林小姐 04-23592181 分機 1802,傳真電話: 04-23590881。
工作內容請洽詢自辦訓練科陳小姐(分機 1256)。
八、甄試範圍:
(一)筆試(30%):考試時間 2 小時,範圍及佔分比例包含:數位電子乙級學科範圍[含選擇題(單選及複選)及問答題]。
按筆試成績高低排序錄取前 3 名進入實作考試為原則,並得由本分署依需求錄取一定名額進入實作甄試階段。
(二)實作考試(40%):考試時間 4 小時(不含考前機台熟悉介紹),範圍包含:
1.以晶片 EPM3064A 規劃電子電路功能設計。
2.電腦輔助電路佈線(KiCAD 或 Altium Designer) 。3.電子電路銲接。
(三)試教(15%)及口試(15%):
試教內容須與「物聯網 IOT」相關之專業知能,題目可自訂,試教時間每人 30 分鐘(含委員提問 15 分鐘)。筆試成績原始分數未達 60 分以上,則無法參加後續之實作考試(筆試成績符合實作考試甄試標準人員將再以電話通知)。筆試及實作考試成績依配分比例計算後未達 40分以上,則無法參加試教及口試之甄試。
九、本職缺(聘用人員性質)採 1 年 1 聘,依實際到職日起算至 114 年 12 月 31 日,115 年度起依聘用計畫書及年度考核成績決定是否續聘;本次公開甄選未達 2 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延長公告 10 個工作天;甄選後並得依甄選名次增列候補 2 名,列冊候用,期間 5 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俟有出缺外補另行通知派補,惟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同職類職缺為限;報名人員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